對于拖掛房車這一新生事物的合法性,廣大車友及想擁有拖掛房車的朋友們還都不太明白,今天我就帶大家梳理一下與拖掛房車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所以說不管是什么車輛都需要合法的手續,上路才不會憂心忡忡,怕警察叔叔找你~拖掛房車上牌是肯定的!




只有工信部審核批準的正規機動車生產廠家生產的車型申報公告并通過后才能出具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所以沒有資質的小廠家生產的拖掛式房車只能放營地使用,不能上路行駛。~選擇有實力的生產廠家是很重要的。


☆拖掛房車需要什么駕駛執照才能開呢?

這個問題一直是所有車友最關注的問題,今天我們就從法規到條例,詳細的給廣大車友解讀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4條表1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中規定:掛車分為:重型、中型、輕型。▶▶▶輕型掛車是指“總質量小于4500kg的掛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5條表2《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中的內容:

汽車分為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而載客汽車術語中沒有“牽引車”三個字,載貨汽車分類里有“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其他再沒有見過這三個字。因此嚴格意義上講只有載貨汽車才有“牽引車”的明確定義,而載客汽車無論是否牽引拖掛式房車都不能定義為“牽引車”這是國家標準,不是任何人自作主張定義的。換句話說,駕駛一個不牽引半掛車斗的牽引車頭必須持有A2本而不是C本,因為無論是否牽引都改變不了它的載貨汽車牽引車性質,同樣駕駛一個拉拖掛房車的小型載客汽車也改變不了它的載客汽車性質,因此還是C本駕駛。
☆那么什么是中置軸掛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2.2.3規定:中置軸掛車是指“牽引裝置不能垂直移動(相對于掛車),車軸位于緊靠掛車的重心(當均勻載荷時)的掛車,這種車輛只有較小的垂直靜載荷作用于牽引車,不超過相當于掛車最大質量的10%或1000N的載荷(兩者取較小者)。其中一軸或多軸可由牽引車來驅動。”本條款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2年9月24日以國標委工交函[2002]56號文批準,修改“1000N的載荷”為“10000N的載荷”。
★主車牽引資質是什么意思呢?
小型載客汽車機動車行駛證上有“準牽引總質量”一欄,有些交警拿這個說事兒,說沒標注的不允許牽引拖掛房車。首先,行駛證上不僅這一欄是空的,上面“核定載質量”也是空的,難道載客車輛就不能載東西嗎?載質量=總質量-整備質量,總質量和整備質量都有,難道核定載質量不能算嗎?顯然不是。事實是這套行駛證的模板中這兩項是給貨車行駛證準備的,載客汽車根本沒有統計和登記過,不代表沒有這個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當牽引故障車時,法規都沒說要牽引資質的事兒,那么牽引個合法合規的完好的拖掛式房車怎么非得要牽引資質呢?)正解:牽引資質根本就是貨車才有的,可能相關法規不健全,所以才硬套在乘用車上。

另外,如果“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里根本就沒有對“硬連接牽引裝置”進行細化規定尚且合法,那么有國標規定的拖車鉤是不是更合法呢?詳細內容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5980-2010/ISO1103:2007《道路車輛旅居掛車和輕型掛車的連接球尺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5988-2010/ISO3853:1994《道路車輛牽引旅居掛車或輕型掛車的牽引連接裝置機械強度試驗》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053.2-2006/ISO1724:2003《道路車輛牽引車與掛車之間電連接器7芯12V標準型(12N)》。(下期我也會詳細解讀,請關注我們的公眾號。)

以前沒有拖掛式房車時各大車企對乘用車牽引質量問題都沒有概念,2018年1月1日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4.15.6首次規定:具備牽引功能的乘用車,應在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對以下事項加以說明:——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按中置軸掛車有無制動兩種情形分別描述);——配備的電連接接頭對應的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準號,及各接線的功能;——乘用車與中置軸掛車的制動系統連接要求及安裝和操作說明;上面提及的內容是“首次”出現的,因此2018年以前生產、銷售、登記的乘用車是不可能有這些數據的,另外大家看一看今年登記的車輛行駛證準牽引總質量欄到底是“0”還是確切的數字,或是以前的“--”。如果依舊是“--”,說明相關法規依然還是不登記準牽引總質量,要尊重現實。另外本條款還規定:4.15.7旅居掛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注明連接裝置對應的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號,并明示車輛行駛過程中車內不得載人。


好了,今天就先和大家講解到這里,我們下期繼續討論拖掛房車的知識,有解讀不到位的地方,請大家予以批評,也可在留言區留言,謝謝大家對我們的支持!